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事业的蓬勃、健康发展,展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辉煌成就,进一步加强我局与全国各级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的凝聚力,构建文明和谐社会,活跃知识产权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展示知识产权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及精神风貌,我局将举办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名称
和谐与创新——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
二、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承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工会
(三)协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书画摄影协会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四)组委会:
主任委员:李玉光
副主任委员:王亚仑 王冬峰 龚亚麟 胡 倬 宁 珑
委 员:梁 杨 朱 宏 王 芸 郭春山 王文扬 王贤奎 徐暋华 陈晓溪 高晓红
王新华 孙克良 李 晶 刘 伟 李长庆
三、奖项设置
金奖(3名):奖金3000元/人、奖杯及证书
银奖(6名):奖金2000元/人、奖杯及证书
铜奖(9名):奖金1000元/人、奖杯及证书
优秀奖(20名):奖金500元/人及证书
佳作奖(150名):奖金100元/人及证书
最佳组织奖(若干):奖杯及证书
四、参赛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作品。
大赛组委会工作人员、各地从事专业摄影工作者(指以摄影为职业)的作品不参加此次大赛的评奖活动。
五、参赛作品类型
(一)新闻类
1.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事件为题材,富有创造性地展现知识产权新闻的真实瞬间;
2.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变化为题材,记录知识产权事业近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
(二)风光类
1.以大自然的风光为拍摄对象,呼唤人类关爱、保护大自然,保护人类自然、文化遗产;
2.从不同的视角展现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
(三)人物类
1.以人物为拍摄对象,着力表现被拍摄人物的气质与外貌,兼备观赏性和审美性;
2.展现祖国及世界各地的风土人情、民俗民风。
六、著作权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参赛作品享有使用权,可以重复使用参赛作品进行出版和展览活动,作者享有署名权。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将参赛作品无偿使用于非商业目的知识产权事业的文化宣传活动。
(三)参赛者为所提交参赛作品的唯一版权人,凡参赛作品涉及的版权、肖像权等法律纠纷责任由参赛人自负。
七、参赛规则
(一)胶片、数码摄影作品均可参赛,黑白、彩色不限。一律以照片的形式投稿,照片尺寸为8—10英寸。数码作品必须同时提交以“JEPG”或“BMP”影像文件格式保存的光盘(影像文件不小于2MB)。
(二)经评审入围的胶片作品,将另行通知提交作品底片(赛后统一退还),凡不能提交底片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三)参赛作品(含底片)在运输途中损毁或丢失,大赛主办及承办方不承担责任。
(四)每位参赛者提交作品的总张数,不得超过4张(包括组照),所有作品均须注明作品名称,并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的时间、地点、机型、胶片、光圈、速度等摄影要素。
(五)本届摄影大赛组委会不接受经电子影像处理、合成、修改后的参赛作品。
八、有关事项
(一)参赛作品投稿日期:即日起至2007年10月30日止。
以信封上邮戳显示的时间为准(须使用挂号信速递方式邮寄),逾期提交作品将视为无效。
(二)本届大赛邀请我国摄影界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并承诺在评审过程中,隐匿参赛者个人信息资料,以确保作品评审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参赛作品征集、评奖结束后,将举行获奖作品颁奖典礼暨参赛作品展览开幕式,届时将邀请所有获奖作者来京出席。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各类媒体、网站将选登本次大赛的部分获奖作品,不再另付稿酬。
(五)大赛组委会将挑选优秀参赛作品汇集出版。
(六)本届摄影赛不收参赛费,不退稿。
(七)参赛作品投稿至:国家知识权局直属机关工会办公室。并须在信封上标注“摄影参赛作品”。参赛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sipo.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 话:010—62083632 62083788
联系人:韩媛媛 hanyuanyuan@sipo.gov.cn
李长庆 lichangqing@sipo.gov.cn
欢迎广大摄影爱好者踊跃参与,并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切实把此项活动搞好。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届“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参赛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http://www.sipo.gov.cn/sipo/tz/px/200705/t20070530_173485.htm







